BimNews |【聚焦】一建二建将有大变动

 

小编夜观天象将有大事要发生,果不其然,近日住建部就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稿,什么意思,一建二建要有变化,而且查看意见稿的第四十九条可以知道,意见稿会尽快落实定稿,尽早执行。

讲到这里,你可能要问了,有哪些变化,BOX已经帮你逐条做了梳理。

首先在第一张总则第三条中,与原来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相比,少了一个名词执业印章。

而未取得注册证书不得从事的活动范围,也从以前的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扩大到了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中,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条由原来的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修改为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语言上更严谨。

而注册的第七条增加了新的注册申请方式,一级建造师不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同时也加强了对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约束,修改意见稿中有如下描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级建造师的申请倒是没有太大变化。

第十条中明确了证书有效期由原来3年变为5年,当然,这并不意味有了证书有效期一定是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并且要推行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的修改也比较大,一个申请期限放宽,由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变为5年,而注册首次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里也少了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

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资料里,原注册证书也变为了原注册证书复印件即可。

第十三条里,当你变更新的职业单位后,变更注册后的证书有效期也从原来的延续有效期变为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不予注册的情形里,少了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这一条。

而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失效的情形规定里也少了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情形。

第十七条,发生作废情形时,需要提交注销申请的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1个月内。

第三章执业中权利义务基本没有大的变化,但在义务这一方面多了半句话,注册建造师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以后签字要小心喽,另外新规定还对注册证书的执业范围,注册人的岗位等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约束,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二十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

当然有一点可能会影响的大家时间的使用,新规定对继续教育专门划分了一个章节出来,也就是第四章继续教育,要求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要进行规划并且实施,Oh my god,幸好还有一条可参与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但是也不许草草了事,要拿出相应的证明材料,要求对证明材料负责。

监督管理的章节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变动,法律责任的章节处罚力度加大了一些,罚款金额提高,当然现在的整体物价也比以前高,另外还提及了不良记录将计入诚信档案。

重要一点的内容都在上边啦,需要原文件的小伙伴,BOX相信你知道怎获取,哈嘿,当然是回复802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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